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各地要按照“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要求,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完善乡村规划体系;科学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打造具有辨识度、创新性的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样板等目标。
《通知》提出了乡村规划体系浙江方案,明确分类按需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确立了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的加快实现路径。
构建“141X”乡村规划体系
第一个“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融合要求,统筹和明确县(市)域乡村空间发展的目标、规模;提出村庄分类标准,按城郊融合、集聚建设、整治提升、特色保护和搬迁撤并等类型,明确县(市)域内各行政村的分类。
“4”:按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乡村设计、农房设计4个层次,逐步深化乡村地区规划设计。
第二个“1”: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数字赋能的“乡村规划一张图”。
“X”:涉及乡村地区的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文旅等相关专项规划,重点协调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工程项目,统筹用地布局,落实空间保障。
充分利用既有规划成果
各地要对既有各类村庄规划成果进行全面评估和梳理。
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可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继续使用,避免规划重复编制,减少规划浪费。
适当补充完善即可继续使用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依规、适当从简的要求,制订补充完善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需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
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类编制村庄规划
城郊融合类村庄,一般应纳入城镇单元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集聚建设、整治提升类村庄,特别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涉及较多开发建设或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村庄,应优先编制村庄规划;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等特色保护类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将各类遗产保护利用管理要求统一纳入,避免详细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两张皮”;
搬迁撤并类村庄和其他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不编制村庄规划。
突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导向。村庄规划按照“用什么就编什么”的要求,探索适应不同发展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方法。各地在村庄规划编制中,要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耕地、生态、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
研究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
持续加强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到2024年底,行政村入驻比例应达到50%以上;到2027年底,行政村入驻比例应达到60%以上。
《通知》强化了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乡村振兴、支撑乡村规划管理的政策机制
合理管控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潜力空间,在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一般不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外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20%。到规划期末,县(市)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当地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集聚。
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所涉用地规模纳入村庄建设边界新增潜力空间统筹核算,并相应调整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
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建设用地,应以保留和缩减为主,严格控制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
深入推进乡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使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存量乡村建设用地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简化相应的审批和许可程序。通过整治、复垦等减少的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在保障本地乡村建设需要的基础上确有节余的,可以按规定调剂到城镇地区使用。
优化乡村用地布局。允许各地在落实“三区三线”、城镇村体系和村庄分类、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和村庄用地布局,明确建新、拆旧地块。
完善预留指标和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乡村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用于保障暂时难以精准落位的零星乡村建设需要。规划期内通过复垦等方式实际减少的村庄建设用地,可提留不超过20%的规模,作为规划预留指标的补充。允许村庄建设边界内暂不明确开发建设用途的区域,实施规划“留白”,对可能的乡村建设实行空间预控。
支持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引导农产品初加工、产地加工、“农业+”等产业留在乡村,农产品深加工、物流仓储、农事服务中心、数字农业工厂等产业应向县城、重点乡镇及现代农业园区集聚。
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在满足使用要求和建设规范的前提下,鼓励乡村公共管理、托幼、养老、医疗等设施空间复合使用,给排水、通讯、邮政快递等设施按非独立占地的附属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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